自書遺囑及代筆遺囑認證

辦理自書遺囑及代筆遺囑認證應準備事項:

遺囑經認證,證據力強,可減少糾紛,方便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其聲請手續如下:

(一)事先須準備:
1. 向戶政機關聲請立遺囑人之戶籍謄本、立遺囑對象(如子、女)之戶籍謄本、立遺囑人之原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各乙份

2. 財產證明文件:土地謄本(非土地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房屋稅籍證明(稅單上必須有課稅現值之記載)、存款簿影本或定存單等財產證明文件各乙份。

3. 遺囑請至少手寫二份以上,三份最好。(可用複寫紙)

(二)自書遺囑認證由立遺囑人本人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辦理。代筆遺囑認證,由立遺囑人會同代筆人及二位見證人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辦理。

民法第1190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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