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事實聲明書

辦理單身事實聲明書應準備事項:(家人代辦單身證明)

(一)本人因人在大陸或越南無法返台辦理「單身事實宣誓書」時可由本人之父母兄弟姊妹來院辦理「單身事實聲明書」。(因部分地區不接受家人代辦單身證明,請先向使用地區確認清楚後再來辦理)

(二)由本人之父母兄弟姊妹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

(三)最近一個禮拜內之本人個人戶籍謄本(大陸地區使用者,五份。其他地區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本院公證處留存一份)。若持往地區要求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時,則請攜帶最近一個禮拜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本院公證處留存一份)。

(四)曾經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依持往地區要求(如大陸地區),必須以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書等附件作為證明者,請另向戶政事務所聲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影本(大陸地區使用者,五份。其他地區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本院公證處留存一份)。

(五)認證費每件500元。

(註:持往大陸使用者,需註明省分,辦理完畢後,公證處留存正本二份寄送海基會,再由海基會寄一份給大陸海協會,文件到達大陸各省、市約需二或三星期。持往越南使用者,請求人並需送外交部驗證。至持往其餘國家使用,則請確認自行是否需送外交部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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