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證明書認證

十五、辦理服務證明書認證應準備事項:

(一)出具服務證明之公司來院辦理者:

1.負責人本人親自到場時,除攜帶個人身分證、公司大小章,並應提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登記卡逾六月者,並應提出三個月內之登記(變更)事項抄錄卡,如負責人不能到場者,除上開資料外,並應提出授權書(其上蓋公司登記事項卡上之大、小章),或提出經法院認證或公務機關證明之授權書。

2.該員工之薪資扣繳憑單、國稅局個人所得清單或勞工保險卡。

3.服務證明書一式兩份以上,公證處需留存一份。(服務證明書內容需與上揭資料一致)

(二)員工來院辦理者:

1.因公證人不可越區執行職務,因此必須是位於本院轄區內公司所出具的服務證明書,才向本院公證處提出認證的請求。

2.請求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到院;如本人不能到場,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提出授權書及兩個月內印鑑證明(授權書應蓋印鑑章)

3.請求人之薪資扣繳憑單、國稅局個人所得清單或勞工保險卡。4.服務證明書一式兩份以上,公證處需留存一份。(服務證明書    內容需與上揭資料一致)

5.依規定公證人應向公司查證服務證明書之真偽,故須另定期日由請求人引導公證人至該公司進行有關之查證,經查證完成後,公證人再另行通知取件

(三)認證費每件500元。

Copyright © 2024 notary.org.tw. All Rights Reserved.  Premium WP Plug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