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事實宣誓書

辦理單身事實宣誓書應準備事項:

(一)本人身分證、印章,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

(二)最近一個禮拜內之個人戶籍謄本(大陸地區使用者,五份。其他地區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本院公證處留存一份)。若持往地區要求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時,則請攜帶最近一個禮拜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本院公證處留存一份)。

(三)曾經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依持往地區要求(如大陸地區),必須以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書等附件作為證明者,請另向戶政事務所聲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影本(大陸地區使用者,五份。其他地區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本院公證處留存一份)。

(四)如係申請辦理英文之單身宣誓書,除攜帶護照並自行準備英文宣誓書外,本處亦備有相關例稿提供您參考使用。

(五)認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註:持往大陸使用者,需註明省分,辦理完畢後,公證處留存正本二份寄送海基會,再由海基會寄一份給大陸海協會,文件到達大陸各省、市約需二或三星期。持往越南使用者,請求人並需送外交部驗證。至持往其餘國家使用,則請確認自行是否需送外交部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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