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

辦理公證遺囑應準備事項:

(一)遺囑人及二位見證人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到場辦理。
(二)應準備之文件:

1.向戶政機關聲請立遺囑人之戶籍謄本、立遺囑對象(如子、女)之戶籍謄本、立遺囑人之原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各乙份。
2.財產證明文件:土地-向地政機關聲請土地謄本(非土地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房屋稅籍證明(稅單上必須有課稅現值之記載)、存款簿影本或定存單等財產證明文件各乙份。
3.二位見證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請影印在一張A4紙上,勿裁開)

民法第1191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民法第1198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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