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影繕本認證

辦理文書影繕本認證應準備事項:

民眾所持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或私文書因正本提出使用不便(如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學校畢業證書等),為證明正、影本相符時,可先到公證處辦理正影本相符之認證。

(一)應到場之當事人及攜帶文件:

文書之作成人、文書所證明之本人、或就該公文書或私文書有利害關係之人均可為請求人。本人能到場者,帶身分證、印章、文書之正本。如本人不能到場,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提出授權書及兩個月內印鑑證明(授權書應蓋印鑑章)。(但公證人認為必要時,得命請求人親自到場)。

(二)應注意事項:

1.文書正本是由國內各公私立單位所簽發,須由公證人就該文書正本為查證,經查證完成後,公證人再另行通知取件(例如請求認證本國護照正影本相符時,本處承辦公證人須先發函向外交部查證該護照,等外交部回函證明後,公證人才可就該護照影本為認證)。

2. 除國內各級政府機關核發之公文書,公證人可以發公函查證外,其餘文書都須另定期日由請求人引導公證人至發證單位進行有關之查證(例如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書,要引導公證人到該醫院查證,學校發出的畢業證書,要引導公證人到該學校查證等等)。

3. 公證人不可越區執行職務,因此必須是位於本院轄區內各單位所出具的文書,才向本院公證處提出認證的請求。

4. 文書正本是在國外製發之文書,則在請求認證前,該文書正本須先經我國駐當地之外館處驗證後,再回到國內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驗證和複驗都完成後,始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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