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認證注意事項

壹、 請求人

一、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例如房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承租人及連帶保證人)都可以是公證或認證的請求人,除了可以代理的情形外,請求人要親自到場向公證處提出公證或認證的請求。
二、於一般情形,請求人可授權他人代為提出請求(例外情形為依法律規定或依事件性質如結婚、遺囑、宣誓等,必須由請求人親自到場辦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又,雖有授權,但公證人認有必要時,仍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
三、請求人不通中國語言,或請求人是聾、啞人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應自行選任通譯一同到場。
四、如果請求人為盲者或不識文字者,應自行選任見證人一同到場。但請求人如果放棄使見證人在場,可無須見證人。
五、、請注意下面所列之人,不得充公證法所定之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
4. 於請求事件為代理人或曾為代理人者。
5. 為公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
6. 公證人之佐理員及助理人。

貳、應帶證件

一、公證請求書或認證請求書。
(可向本處購買,亦可自行下載使用,如要自行下載,請參考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書狀範例)
二、身份證明文件。
1. 請求人為個人(自然人)時:
a. 本國人:國民身分證或本國護照正本(都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及影本,以及個人印章。辦理外文(英文)事件,並應攜帶護照影本。
b. 外國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本(都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及影本。
c.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居民︰請攜帶台灣地區旅行證、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都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及影本。
2. 請求人為個人以外之商號、公司、法人團體等
須由負責人帶上面所述個人身分證件,此外並須分別情形攜帶下列各證件︰
a. 商號:縣政府設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及行號大小章。
b. 公司:公司最新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或抄錄本及公司大 小章。
c.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正影本、六個月內法人印鑑證明書正影本及法人大小章。
d.人民團體: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正影本、負責人當選證書正影本、六個月內人民團體圖記證明正影本及該人民團體大小章。
e. 外國公司︰
如該外國公司在台已有分公司登記,請帶分公司公司設(變更)登記表正影本及分公司印章。
如該外國公司尚未作分公司登記,可就其在台業務上法律行為,依公司法第386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由備案時指定之訴訟或非訟代理人,攜帶該備案之證明書正影本提出請求。
如該外國公司未經以上登記或備案,但請求公、認證事項並非在台營業,可向我國駐當地代表處驗證該外國公司之設立登記營業證件及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授權時應注意事項
1. 由代理人到場辦理時,除了本人到場須攜帶之各項證件仍要攜帶以外,並要攜帶代理人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及依下列方式提出經證明之本人授權書。
2. 授權書內,就授權辦理的事項要記載明確。此外,如果代理辦理事項為不動產之出賣、設定負擔或逾二年之租賃,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等依法須特別授權之法律行為,並應載明特別授權之意思(授權書的參考範例請按這裡)。且原則上同一人不可以代理契約雙方,也不可以在自己和對方訂契約時,自己代理契約的對方。
3. 授權書,依公證法第76條之規定,必須經過證明,證明的方式必須是下列其中之一︰
a.經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b.經國內有關公務機構證明。(例如經村里辦公室證明)。
c.在境外作成授權書的,可經我國駐外館處或海基會證明。
d.外國人在國內作成授權書時,可經該國在台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證明。
e.提出授權人(被代理的人)的印鑑證明書證明,依授權人為個人或公司法人而不同︰
個人:授權書及二個月內印鑑證明書,授權書須由本人簽名,且須蓋上與印鑑證明書相同的印鑑章。
公司:授權書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之正本或抄錄本,授權書須由本人簽名,且須蓋上與公司登記事項卡相同的大小章。
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請向原登記之地方法院登記處申請核發法人印鑑證明書(核發時間必須不超過六個月)。授權書須由授權人本人簽名,且須蓋上與法人印鑑證明書相同的印鑑章(大小章都須相符)。
人民團體者:請向原核准立案之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人民團體圖記證明(核發時間必須不超過六個月)。授權書須由授權人本人簽名,且須蓋上與該人民團體圖記證明相同的印鑑章(大小章都須相符)。
四、與請求內容相關之證明文件。
(就常見公、認證事件所需準備文件,可參閱「辦理公認證事件應準備事項」中, 各類事件項下的說明)
五、要公證或認證之契約、服務證明…等文書,並請多備1份供法院存檔。

參、公證、認證之費用

辦理各項公證或認證所應繳交之費用,均依公證法第108條至第129條規定。請參考司法院網站所公佈之「公證費用標準表 」。
肆、關於所請求公證或認證事項,請注意:
1. 不得就違反法令或無效之事項提出請求。
2. 過去作成的法律行為或發生之私權事實,只能認證,不能公證。
3. 提出請求後,由公證人審查內容,必要時須由請求人引導公證人向各相關單位查證或到現場實際體驗後,由公證人另訂日期通知取件。

當事人為公司,而負責人本人親自到場時,除攜帶個人身分證、公司大小章,並應提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登記卡逾六月者,並應提出三個月內之登記(變更)事項抄錄卡,如負責人不能到場者,除上開資料外,並應提出授權書(其上蓋公司登記事項卡上之大、小章),或提出經法院認證或公務機關證明之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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