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證結婚應準備事項:
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公證人作成之公證僅為結婚之書面,結婚當事人雙方仍須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後,結婚才算生效,並以登記日為結婚日。
(一)申請辦理公證結婚登記,應攜帶之文件:
- 新郎、新娘身分證影本、印章、戶籍謄本,兩位見證人身分證影本(見證人需年滿二十歲,能自己簽名者為宜)。
- 未滿二十歲即未成年人結婚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應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印章;法定代理人於結婚時應到場,未到場者,應提出同意書附印鑑證明書。
- 外國人或華僑,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書(需經我駐外使、代表處或政府授權機關驗證,並經外交部覆驗)。
(二)登記時可委託他人或結婚人中一人攜帶相關證件,向本院公證處聲請登記,但應於結婚日期三天前聲請,結婚日期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惟本院斗六、北港簡易庭未設公證結婚禮堂,故星期二上午、星期五全日因本院公證處全體人員至斗六、北港辦理公證而無法辦理公證結婚。
(三)結婚當日新郎、新娘及兩位見證人均應帶身分證、印章正本親自到場,穿著應端裝整潔,不得穿著短褲、拖鞋到場。同時有二對以上新人結婚時均應合併辦理,如需單獨舉行,請事先聲明。
(四)費用:非假日新台幣壹仟元,例假日壹仟伍佰元。